-

企业兼并重组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企业兼并重组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实践中在企业的兼并重组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产权主体的确定

鉴于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原则,就兼并重组整合而言,一是应确定被整合企业的产权主体,二是应确定被整合企业相关资产的产权主体。

一般被整合主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产权及其资产产权均明晰的公司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二是企业产权明晰、但其资产产权不明晰的集体企业,三是“企业”仅办理了名称核准,企业法人尚未成立,资产产权不明晰的其他情形。

(一)对企业产权及其资产产权均明晰的公司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应首先以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东或投资人作为企业的产权主体,以资产审计结果确定企业资产的产权主体。如在整合中有第三人主张企业产权或资产产权的,或对外注册登记的股东或投资人主动提出有合资、合作、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情形的,应由有关各方就产权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按有关各方协商结果确定产权主体;如达不成一致,但相关产权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被法院查封等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情形,仍按其工商注册情况和资产审计情况确定相应产权主体。

(二)对企业产权明晰、但资产产权不明晰的集体企业,如工商登记的企业投资人仍是村集体或乡集体,尚未完成企业改制,又有新的投资人对企业进行投资建设的集体企业 企业,其企业产权主体首先应按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如新的投资人和企业产权主体就企业产权转让签订了协议,只是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且双方无产权争议的,按协议约定情况确定企业的产权主体和资产的产权主体。如双方有争议,应以工商登记情况确定企业的产权主体,以双方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确定资产的产权主体。

(三)对“企业”仅办理了名称核准,企业法人尚未成立,资产产权不明晰的其他情形,如无产权纠纷,应以相关资产的实际投资人作为资产的产权主体,如存在产权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达成一致,根据其协商结果确定产权主体;达不成一致的,应以司法裁决确定其产权主体。

二、并购方式的确定

企业并购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二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产权)或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最终达到控股目标公司的目的。

资产并购的优势在于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受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股权并购方式相比,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

股权并购的方法操作简单,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同时能直接承继目标企业原有资质,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在于并购完成后,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对外担保、环保问题等。

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有可能给并购方带来不可预计的风险。而且,对于资源整合往往是数个主体整合为一个主体,整合前后各种资质、证照均需重新办理,无需借助股权并购中企业资质可以承继的优势。因此,兼并重组整合时应优先考虑资产收购方式。

三、交易对象的确定

由于法人财产独立的原则,因此,资产收购中,交易对象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权并购中,交易对象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一)关于债权

由于企业债权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仅仅按照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并不足以规避坏账风险,债权的实际价值难以评估。因此,资产收购中,一般应将目标公司的债权剔除收购范围。但股权并购时,除非双方约定将某些债权从目标公司剥离,债权一般作为目标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由并购后的新公司承接。

(二)关于债务

资产收购中,收购方一般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但对与资产关联性比较紧密的债务(如目标公司欠缴的采矿权价款或为形成资产而发生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由收购方承担,但应经债权人同意,且收购方承担的债务金额应相应冲抵资产收购价款。

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所披露的债务由并购后的企业承担;未披露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因未披露的债务给受让方或并购后的企业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

资产收购中,由于目标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与原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应由目标公司继续履行;因资产收购导致目标公司与原职工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目标公司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收购方或其设立的新公司需要聘用原企业职工的,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股权并购中,原则上并购后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职工安置费用应分段计算,并购前应发生的费用以原股东权益承担,并购后发生的费用由新老股东权益共同承担。

五、收购价格如何确定

资产收购中,应以被收购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收购价格。

股权并购中,应以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并购对价。

实践中,民营企业之间的并购一般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收购价格。国有企业作为收购方时,收购价格一般不高于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方时,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值。如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的,应经特殊程序批准。

六、兼并重组中应注意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兼并重组整合,应注意以下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一,被整合方是公司制企业的,对于重大资产的转让,需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在履行该前置程序后,方可向重组方转让其股权。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资产转让、股东股权的转让有特别规定,还须按该规定办理。

第二,被整合方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方需提交厂长(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或会议记录),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转让行为作出批复。

第三,被整合方是集体企业的,需经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组织做出决议,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提请乡、县政府对该转让行为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