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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要排队?迟迟不开离职证明?这些都不合法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周某入职某包装公司,担任包装工,月薪4050元。因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比较大,周某萌生了辞职的念头。

5月3日,周某第一次向车间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希望公司能批准她在6月底辞工。管理人员答复,需要做满3个月才能辞职,否则要扣500元+30%的月薪;而且公司每个月只有一个辞职名额,现名额已满。

6月11日,周某第二次申请7月份辞职,她不仅告知了车间管理人员,还向厂长提出了。厂长回复,已有员工提出辞职。周某的辞职请求又一次落空。

7月4日,周某看病后得知自己患有严重的肾结石,考虑到在当地没有医保,想回老家做手术治疗,于是第三次向厂方提出辞职。这次,厂长同意了周某的辞职,表示未结清的工资要等到日后再发放,同时还要扣罚500元+30%月薪的工资,约1700元。并按照厂方要求,被迫在一份自愿扣款的辞工书上签名按手印。

离职后,周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6-7月份全额工资。

仲裁委经庭前调解,用人单位支付了周某的全额工资。


而有人虽然顺利提了离职

却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

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

无奈之下

一纸诉至法院


案件回顾



2011年3月

杨思燕(化名)入职四川成都某银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止。


2017年2月10日

成都某科技公司向杨思燕发出《入职通知书》,邀请她于2017年3月22日入职报到,聘用职位为专职董事,合同期限三年,税前工资为80000元/月。


2017年2月15日

杨思燕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2017年2月17日

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2017年2月27日

银行发布《职务任免的通知》,免去杨思燕职务。其后,对相关物品进行了交接,杨思燕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2017年3月9日

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杨思燕等人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立案审查的通报》,对杨思燕等人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并立案调查。


2017年4月28日

银行向杨思燕发放了2017年3月的工资,另于2017年5月19日向杨思燕转账80840.21元,银行称该笔款项为4月的工资,杨思燕陈述该笔款项为报销的营销费用,并自称已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离职。


2017年6月1日

银行人力资源部发出一份《人员调动通知》,将杨思燕调动至理债业务部工作。


2017年6月5日

科技公司向杨思燕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杨思燕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载明已收到杨思燕延迟入职申请,根据公司项目进程安排,杨思燕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杨思燕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取消录用,请杨思燕尽快落实入职条件。

劳动仲裁



2017年11月9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裁决:

银行向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银行向杨思燕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640000元。

法院审理



银行不服,提起诉讼。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法院认为,杨思燕与银行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银行应向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杨思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至杨思燕提起仲裁申请,银行仍拒绝为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杨思燕无法获取入职科技公司的必要条件,最终未被录用。且银行发放杨思燕工资至2017年3月,杨思燕未谋求到新的岗位,在此期间也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银行的违法行为与杨思燕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应当对杨思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杨思燕主张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损失80000元/月×8个月,即杨思燕入职科技公司后的薪酬待遇,现杨思燕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

故此,法院确认银行应当赔偿杨思燕工资损失640000元(80000元/月×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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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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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辞职,需要经公司批准吗?



不需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只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无需经得用人单位批准。

如果处于试用期离职,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就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未提前30天内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可以克扣员工工资吗?



不可以!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无论是否提前辞职,用人单位都无权克扣员工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扣罚周某工资、要求排队辞职等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周某在公司胁迫下“自愿扣款”的承诺无效。公司不能克扣周某工资,应依法支付相应足额工资。

但要注意,若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用人单位扣了工资怎么办?


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投诉,寻求帮助

       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投诉。

  ▲ 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可以组织劳资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 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限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则要按规定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关于“离职证明”这些事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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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应包含这些要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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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有时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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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开离职证明造成损失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为用人单位违法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2种常见情形:

● 因未及时取得离职证明导致无法成功入职新单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前家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聘


如劳动者能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则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 原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与其无法就业或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存在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