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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需要支付吗?

一、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需要支付吗1、未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2、若是其是由于没有能力支付,是可以与承办方协商的,但是对于那些恶意的不支付的行为,一旦建设已经完成,并且已经通过了质检等工作,此时该发包单位依旧不支付工程款就可以起诉。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1、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市场主体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淡薄法律,一方面市场监管不力,对有悖规则的市场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制约。多年来这种“民不究法不办”的状态,致使拖欠者堂而皇之,被拖欠者敢怒而不敢言,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市场愈演愈烈。2、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3、具体表现在:(1)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2)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是需要支付的;对于支付的标准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但对于恶意不支付工程款的话,那么就可以及时的向法院起诉解决。 

挂靠工程款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挂靠工程款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1、挂靠工程款纠纷举证责任,一般由施工人承担,但施工人已经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完成了证明责任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保证担保所生之债实例中有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对此种情形下保证合同的效力及挂靠双方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多种不同的意见:1、保证合同有效,由挂靠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保证担保已超出了挂靠双方因承接工程所发生的挂靠关系的范畴,故挂靠方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这一方案不能解决的是当挂靠方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时,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2、保证合同有效,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应当和前述的两种债之关系区分开来,前两种债中挂靠方都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而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并不存在谁是合同实际履行者的问题,正是因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无实际的履行才引发诉讼。所以此种情形下的债和前两种债之间的这种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不能确定责任形式。3、保证合同无效,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过错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未经法人的书面授权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无效,法人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观点实际上已脱离了对挂靠关系的认定,是建立在不作挂靠关系认定的基础之上,将虚拟的分支机构作了实质上的认定。在审理法院一般会认为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挂靠关系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有根本区别的,挂靠方是独立核算的民事主体,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支机构如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擅自作保证则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在此类案件中分支机构只是因为挂靠才虚拟的主体,在保证合同上为担保意思表示的是挂靠方,因此将保证人认定为挂靠方比较适宜。工程挂靠现象在建筑工程已经是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建筑行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工程挂靠能够代理和履行辅助的工程的建设,但是因为工程挂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工程挂靠纠纷发生时,需要挂靠者与被挂靠的单位来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应当具备的条件1、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公司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综上所述,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并没有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什么特殊的规定,不过,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像有些大型工程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是有要求的,如果承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

工程款要不下来该如何进行处理?

一、工程款要不下来该如何进行处理1、工程款要不下来,施工单位首先可以进行催告,如果发包方还拒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后发包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怎么收集拖欠工程款证据1、合同签订的证据:施工合同或工程合同、会议记录等。2、合同履行的证据:开工登记表、材料购买、施工登记表等证明进行施工的证据材料。3、债权金额确定的证据:对账单、工程费用确认单,或者施工日期记录、工人工资单、材料费清单等。4、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告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查询的登记信息。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索要工程款时可以先主动交涉,协商一致争取早日解决,协商不成时,需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来请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款涉及到的金额往往有很多,也常常出现工程款要不回来的现象,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最常见的后果就是建筑工人的工资被拖欠,也容易造成很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工程款拖欠的情形以及问题的。

二手房办理过户的流程是什么?

1、信息核对。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签订合同。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办理过户。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相关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7、产权登记变更,发放贷款。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8、物业交割。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小产权房的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小产权房是不动产,而房屋物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小产权房物权是不能登记的,所以小产权房物权转移不会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房屋买卖常见的纠纷具体都有什么?

一、房屋买卖常见的纠纷具体都有什么?1、房屋买卖常见的纠纷具体都有:(1)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纠纷;(2)因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例如开发商不按期交房、房屋质量不合格、逾期办理过户登记等,购房者不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什么准备?1、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2、房产所有权证。3、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4、房屋买卖合同草稿。5、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6、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婚前房产公证赠与手续办理!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③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4、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哪些情形赠与不可撤销?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婚前财产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