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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的六大问题!

一、什么是企业合规

合规计划又称企业合规,“规”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行业准则甚至商业伦理等。包括两个方面基本要素:(1)企业为预防、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2)建立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刑法上给予鼓励回应,作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依据。合规计划涵盖了从商业伦理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再到刑事责任的规范。

二、为什么要推行企业合规

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被认为是企业经营的最佳方式,也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有效方式。

我国企业犯罪形势严峻,企业合规意识严重不足。需要通过设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激励措施,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

(一)当前企业犯罪形势严峻。如果采取传统的定罪处罚、“一判了之”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不仅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可承受之重。

(二)当前企业犯罪治理效果欠佳。首先,国家层面,刑事优先,重打击轻预防,市场原理和契约等民事手段运用不足,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其次,企业层面,自我监管匮乏,重民轻刑。

(三)现行企业犯罪不起诉实践运行不畅。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而对单位作不起诉的另案处理,被司法实践视为不合常规。

三、合规计划作为从宽处罚事由的正当性根据

有效的合规计划体现的是企业作为一种组织体对法律的敬畏、遵从,体现的是一种认罪悔罪的态度。对于涉罪企业来说,“承诺合规=认罪认罚”,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涉罪企业理应获得从宽处罚,进而对企业犯罪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合规计划不仅促使涉罪企业治理结构变革,也能推动其关联公司、子公司进行改革,进而促进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客户、合作伙伴、投资对象等不得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合规计划,这种连锁效应和辐射效果,有助于营造一个清廉、公平、规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同源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可以作为构建我国刑事合规的法律依据,这就为我国刑事合规建构找到刑事激励措施的法律基础。

五、企业合规与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当前实践探索的基本特点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给予企业合规以刑事激励。但同时也面临一些瓶颈问题:一是法律依据还需再予以加强;二是“不起诉前督促合规”模式借用诉前期限作为考验期,易出现合规流于形式;三是“不起诉后建议合规”模式缺乏刚性,即使企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也无法对已经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予以撤回。

六、企业合规与附条件量刑建议

对于企业犯罪而言,实施合规计划、挽回损失等补救措施,不仅可以作为暂缓起诉(类似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因素,也作为附条件量刑的因素。

所谓“附条件量刑建议”,就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基于可能在提起公诉后出现的退出赃款、赔偿损失、和解等影响量刑的新的事实、情节,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将可能出现的事实、情节变化作为附加条件列明在量刑建议书、具结书之中,当这些事实、情节出现时即兑现相应的量刑从宽处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