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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融资的流程!

企业融资的过程中,老板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梳理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前景二、制作商业企划书三、跟投资人讲解商业企划书,也就是路演四、对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用户、流量等相当于给投资人化妆)五、了解投资人的重要文件六、签订投资人协议七、变更工商登记 

企业融资有哪些骗局,会收取哪些类型的费用?

融资诈骗的一般方式:1、考察费融资骗子与企业联系业务时,在不了解企业情况的前提下要求到企业考察,且要求支付考察费;2、项目受理费项目受理费,是指融资骗子在收到企业的有关资料后要求融资企业缴纳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项目预审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号称有外资背景的投资顾问机构往往把收取项目受理费,作为一种项目控制程序和费用转嫁的方式。3、撰写商业计划书费用融资骗子一般都要求融资企业提供项目商业计划书。一般企业已经制作了商业计划书,但融资服务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并作为项目往下进行的必要环节;要求必须提供所谓“国际标准格式”的商业计划书。4、评估费在融资过程中,融资骗子会要求对资产或对项目进行评估。要求企业到指定的融资服务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保证金融资骗子要求融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程序操作,否则不往下进行;资金方设置了严格的违约条款。6、律师费这是最具有欺诈性的费用。现在骗子公司收取考察费、评估费、保证金比较困难。

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风险,政策风险的防范!

一、企业资产重组有什么政策风险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风险主要包括反向性政策风险和突变性政策风险。政策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资产流动、产权重组的主要方面,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可能会因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而造成损失,因而加强政策风险管理,对于企业资产重组至关重要。反向性政策风险是指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政策的导向与资产重组内在发展方向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当资产重组运行状况与国家调整政策不相容时,就会加大这种风险,各级政府之间出现的政策差异也会导致政策风险。突变性政策风险是指由于管理层政策口径发生突然变化而给资产重组造成的风险。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突变会加大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风险。企业在对政策风险进行管理时,首先要提高对政策风险的认识。对资产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地观察分析和研究,以提高对政策风险客观性和预见性的认识,充分掌握资产重组政策风险管理的主动权。其次要对政策风险进行预测和决策。为防止政策风险的发生,应事先确定资产重组的风险度,并对可能的损失有充分的估计,通过认真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政策风险并力求避免。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资产重组计划,搞好风险项目的重点管理,提出有利于资产重组的最佳方案,正确作出处理政策风险的决策,并根据决策方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力求降低风险。对政策性风险管理应侧重于对潜在的政策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采用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对政策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使企业避免或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损失,确保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政策风险防范政策风险防范主要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判断。由于政策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管理当局,因而有其特殊性。(一)反向性政策风险的防范对于反向性政策风险的防范主要是理顺国家政策与企业资产重组运作内在机制之间的关系。由于政策风险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及合理的资产重组起着阻碍作用,因而应慎重地制定政策。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制定政策时应尽量与中央政府保持协调一致,以减少反向性风险。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其配套的改革政策,以实现资产重组的法制化。(二)突变性政策风险的防范对于突变性政策风险的防范主要取决于国家监管部门,其防范措施为:一是加强平时的日常监管。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日常监管,可以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作出判断,对违章事件及时查处,以保持良好的资产重组的市场环境;二是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根据市场的运行和变化,运用市场控制手段,把握市场供求结构和行业平衡,完善资本市场,减少突变性风险,使企业的资产重组在一个平衡、协调的市场中进行。

并购项目中,回购条款的运用?

在一些特定的并购项目中,有时需要设置回购条款来降低买方已经支付款项后的风险。例如,在众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并购项目中,考虑到项目的商业利益建立在政府对公共资源(水、电等)的合理定价,或者保证某路桥收费的足够期限,或者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须保证某项特许权的唯一性等基础上,这时律师通常建议收购方在协议中设置回购条款,明确当协议约定的情形出现后,卖方将承担回购资产、项目、股权的义务,并约定回购的价格。但需注意的是,前述回购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律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或者向客户进行明示。

并购案件中管辖条款的约定?

无论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还是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各方越来越重视管辖条款,以杜绝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在并购项目中管辖约定通常可以有如下不同方式:(1)在跨国并购中,通常约定仲裁管辖,如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与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管辖机构。外方作为收购方时,有时也约定由香港、新加坡、伦敦、瑞典等外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来管辖争议。(2)当交易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当交易对方没有律师参与谈判时,有时可以利用对方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等看似公平的条款,实现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管辖。(4)当双方对管辖问题争执不下时,可以不约定管辖条款,也可以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第三地的仲裁机构管辖。综上,律师在并购项目中,可以发挥重要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的作用。 

哪些财产不是破产财产?

(1)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如破产企业因租赁、保管等原因而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类财产所有权归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将财产收回。如果把该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则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 (2)属于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国家专有的破产、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武器、弹药等。(3)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权益。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4)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财产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但如果破产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借破产故意将其财产转移给分支机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给予制止,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行为无效,追回转移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同时追究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破产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其财产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5)破产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一般不宜列入破产财产。但职工的宿舍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在该财产处理后,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可与新的房产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宣布破产了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一、宣布破产了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1、宣布破产了要在有限范围内还钱。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二、宣布破产了股东还要还钱吗1、如果企业股东对企业破产负有一定责任的话,此时,该股东也要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兼并重组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企业兼并重组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实践中在企业的兼并重组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产权主体的确定鉴于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原则,就兼并重组整合而言,一是应确定被整合企业的产权主体,二是应确定被整合企业相关资产的产权主体。一般被整合主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产权及其资产产权均明晰的公司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二是企业产权明晰、但其资产产权不明晰的集体企业,三是“企业”仅办理了名称核准,企业法人尚未成立,资产产权不明晰的其他情形。(一)对企业产权及其资产产权均明晰的公司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应首先以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东或投资人作为企业的产权主体,以资产审计结果确定企业资产的产权主体。如在整合中有第三人主张企业产权或资产产权的,或对外注册登记的股东或投资人主动提出有合资、合作、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情形的,应由有关各方就产权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按有关各方协商结果确定产权主体;如达不成一致,但相关产权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被法院查封等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情形,仍按其工商注册情况和资产审计情况确定相应产权主体。(二)对企业产权明晰、但资产产权不明晰的集体企业,如工商登记的企业投资人仍是村集体或乡集体,尚未完成企业改制,又有新的投资人对企业进行投资建设的集体企业 企业,其企业产权主体首先应按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如新的投资人和企业产权主体就企业产权转让签订了协议,只是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且双方无产权争议的,按协议约定情况确定企业的产权主体和资产的产权主体。如双方有争议,应以工商登记情况确定企业的产权主体,以双方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确定资产的产权主体。(三)对“企业”仅办理了名称核准,企业法人尚未成立,资产产权不明晰的其他情形,如无产权纠纷,应以相关资产的实际投资人作为资产的产权主体,如存在产权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达成一致,根据其协商结果确定产权主体;达不成一致的,应以司法裁决确定其产权主体。二、并购方式的确定企业并购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二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产权)或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最终达到控股目标公司的目的。资产并购的优势在于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受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股权并购方式相比,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股权并购的方法操作简单,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同时能直接承继目标企业原有资质,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在于并购完成后,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对外担保、环保问题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有可能给并购方带来不可预计的风险。而且,对于资源整合往往是数个主体整合为一个主体,整合前后各种资质、证照均需重新办理,无需借助股权并购中企业资质可以承继的优势。因此,兼并重组整合时应优先考虑资产收购方式。三、交易对象的确定由于法人财产独立的原则,因此,资产收购中,交易对象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权并购中,交易对象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一)关于债权由于企业债权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仅仅按照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并不足以规避坏账风险,债权的实际价值难以评估。因此,资产收购中,一般应将目标公司的债权剔除收购范围。但股权并购时,除非双方约定将某些债权从目标公司剥离,债权一般作为目标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由并购后的新公司承接。(二)关于债务资产收购中,收购方一般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但对与资产关联性比较紧密的债务(如目标公司欠缴的采矿权价款或为形成资产而发生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由收购方承担,但应经债权人同意,且收购方承担的债务金额应相应冲抵资产收购价款。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所披露的债务由并购后的企业承担;未披露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因未披露的债务给受让方或并购后的企业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资产收购中,由于目标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与原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应由目标公司继续履行;因资产收购导致目标公司与原职工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目标公司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收购方或其设立的新公司需要聘用原企业职工的,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股权并购中,原则上并购后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职工安置费用应分段计算,并购前应发生的费用以原股东权益承担,并购后发生的费用由新老股东权益共同承担。五、收购价格如何确定资产收购中,应以被收购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收购价格。股权并购中,应以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并购对价。实践中,民营企业之间的并购一般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收购价格。国有企业作为收购方时,收购价格一般不高于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方时,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值。如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的,应经特殊程序批准。六、兼并重组中应注意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兼并重组整合,应注意以下决策及审批程序:第一,被整合方是公司制企业的,对于重大资产的转让,需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在履行该前置程序后,方可向重组方转让其股权。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资产转让、股东股权的转让有特别规定,还须按该规定办理。第二,被整合方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方需提交厂长(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或会议记录),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转让行为作出批复。第三,被整合方是集体企业的,需经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组织做出决议,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提请乡、县政府对该转让行为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