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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一、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1、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是:第一步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第三步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第四步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第五步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步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第八步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第九步 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第十步 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第十一步 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处理对策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处理对策有哪些?1、同一个地段、同一区块因户籍不同,补偿标准不一样。其次是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同时,由于拆迁标准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群众普遍反映补偿标准过低,对补偿标准不太认可。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拆迁”等现象。另一方面有关管理部门全局观念不强,对一些重点户有畏难情绪,不敢管,不想管,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矛盾。随着城镇拆迁总量的增大,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房价节节攀升。而相应的政策法规却未能依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存在拆迁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价格脱节。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怎样解决拆迁纠纷?解决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外嫁女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一、外嫁女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1、外嫁女一般不能获得拆迁补偿。2、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如属于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如将户口迁入丈夫家,而又不具备丧偶或离婚的因素时,则没有资格享受拆迁补偿款。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拆迁评估程序是怎样的?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是什么样的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3、对于有多数意见的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4、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村里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农民是否能分得1、村集体内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后,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由村民开会决定。2、这部分土地也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凡是本村户口的农民均有分配资格,而不是村委会说了算。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由国土局来进行的。当我们遇到征地的情况,需要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向当地的政府部门来进行。同样的,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会有基层组织来实施进行,这样有利于促进征地补偿款发放的效率的提高。 

宅基地是父母名字,子女都能享受拆迁待遇吗?

一、宅基地是父母名字,子女都能享受拆迁待遇吗?1、不可以。2、宅基地的权属归谁,谁就享有拆迁待遇。3、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二、农村宅基地拆迁其他成员如何分配所得补偿?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6、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宅基地是父母名字,子女都能享受拆迁待遇吗?具体在宅基地拆迁时补偿人员范围以及补偿待遇情况,往往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中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置?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置?征收集体土地时,由于违法的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违法建筑不给予经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集体土地违章建筑的类型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村违法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城乡规划部门会责令限期拆除,超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以征收集体土地时,对违法建筑不给予经济补偿。

房屋抵押后,土地随房屋一起抵押!

导读土地权属变动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转让和承包。土地权属变动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的承包地位于西边,乙的承包地位于东边。两块土地均为宽8米,...概念解读土地权属变动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转让和承包。土地权属变动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参考案例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的承包地位于西边,乙的承包地位于东边。两块土地均为宽8米,长16米,面积128平方米。甲乙均在先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1999年,甲乙协商签订了《土地调换位置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花环调整宅基地位置,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后悔,否则负全部责任。2003年,乙以双方换地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甲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其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土地交换协议,协议有效,但是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以不产生土地互换的效果。原被告仍然拥有互换前的承包地,但被告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解决方法 诉讼流程图诉讼所需证据: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拆迁许可证;(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诉讼费的缴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起诉条件: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

土地纠纷如何解决?

概念解读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2、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是单位纠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法院起诉政府无法处理,或者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考案例原告甲是县城镇居民,被告乙是县某村小组村民,1997年,甲从乙所在的村小组村民丙处买来一块14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在被告的房屋前面,2000年假在该土地上兴建了1栋3层房屋,建房占地面积为116平方米,同时于2001年经县政府批准办理建房占地面积为1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建的房屋外还有24平方米的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2010年4月,乙在离甲房屋后墙处修建了一条2米宽的斜坡水泥道路,由此2人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未果,请求县政府处理,甲在接到政府的处理结果后不服,于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第15天,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并退还越界部分土地使用权,恢复土地原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