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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瞳时评|青岛一90岁老人养老院猝然离世,生前遍体淤青!谁应担责?

2020年3月26日中午1点半左右,住在青岛某老年公寓的毛女士,猝然离世。家属在她的身上,发现了多处严重的淤青...老人在儿女无法探望陪床的疫情期间,究竟经历过什么?身体上的多处淤青,究竟是自己磕的还是被他人伤害所致?而这未知的一切,又是否加速了老人的死亡?

养老院院长表示,院里共有上百位患者,对于个性较强的毛女士,院方从方方面面,都给予了特殊照顾。并且从3月24日起,破例允许家属轮班陪床,直至老人离世。事已至此,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相信警方会给家属和逝去的老人一个答案。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直是中国百姓的基本追求,也是政府一直大力宣传和弘扬的事情。近年来,只是媒体曝光的养老院“受伤纠纷”案件就数不胜数,更不必说那些“不曝光不解决”的案件。老人在养老院受伤是一个极为敏感也最为严重的问题,或许其中有老人自己身体的缘故,但是在这期间护理人员是否真的尽到看护的责任?其中又是否有被护工虐待的情况呢?

2014年,乌鲁木齐的李某将母亲送到养老院后,就多次发现母亲身上有各种伤痕和淤青。同年8月3日,更是发现母亲手臂严重骨折,据母亲说,是因为不小心打破了养老院的镜子,便被工作人员殴打。现今社会,很多民办养老院受经济影响,只能雇佣文化水平和素质较低的廉价护理人员,而护理老人工作辛苦、压力大,护工容易把气撒在弱势的老人身上;同时,老人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子女疏于关注都导致了养老院老人“受伤纠纷”频发。

不知从何时起,老人能够“所依”的已经不再单纯是配偶和子女了,更多的是依靠赡养企业。在这种大背景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养老院”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老人将养老院看成是人生最后的依靠,但同时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和纠纷,当老人在养老院受伤的新闻频传时,不禁令人胆寒,养老院出现“老人受伤纠纷”如何解决?养老院存在的问题谁来负责?

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时通常会与养老院签订养老协议,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此案件中,若是因为养老院工作人员自身的原因导致老人猝死,就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对老人造成人身损害,理应为老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养老院拒绝赔偿的话,老人家属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如果养老院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养老院需要举证老人摔伤与养老院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养老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斯人已逝,就算投诉或者报案也只是受到侵害后的弥补措施。如今养老院老人“受伤纠纷”常被推入民事案件内,处罚较轻,犯法成本较低,这也就间接纵容了此类事件的发生。纵观近年来被曝光的养老院老人“受伤纠纷”事件,最终涉事养老院重则停业整顿,轻则经济赔偿便可息事宁人,而受伤方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再加上受伤老人维权意识单薄、消息闭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等,也加大了老人正常维权的难度。

我们终将老去,随着新式养老方式的兴起,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成为养老院的一员,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没有人愿意成为“受伤纠纷”案件中的主角,虽然这些都是比较极端的个案,但它至少说明,照顾既可以是一种善意的手段,但同时也蕴含着暴力和伤害的可能性,这不仅对老人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更有可能触犯法律,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促进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依法监管,子女要加强对老人的关注,及时了解和解决老人受伤问题,而老人自身也要加强自我保护,积极寻求干预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