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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东西,第二天可退钱?小心陷入“连环套”!

购买保健品,第二天退全款,还有这种“好事”?!基本案情2016年8月底至9月6日,仝某某、王某某伙同仝某港(另案处理)等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新街(美食街)开设“颐养天年服务中心”,以低价卖鸡蛋等生活用品,骗取老年人前去登记信息,并以免费领取礼品为诱饵,骗老年人去参加讲座,在讲课的过程中通过先付款购买保健马甲第二天再退还全款的方式给老年人“设套”,继而以推销“藏灵草”保健品的形式骗取25名老年人财物23万元。裁判结果根据被告人仝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仝某某、王某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法官提醒老年人群体具有法律意识薄弱、辨识能力不强、容易轻信他人等弱点,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人群。该案即为针对老年人诈骗的一个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抓住部分老年人贪图蝇头小利的心理,通过免费赠送鸡蛋、卫生纸等生活用品这种小恩小惠来吸引老年人群体,获得老年人信任,再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高价推销保健品,从而骗取老年人的财物。“天上不会掉馅饼。”法官提醒老年人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警惕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免费讲座,遇事多与子女沟通,如果需要保健品或者相关药品,请去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更不要相信所谓“专家”的介绍,切莫因贪小便宜吃大亏,以致后悔莫及。

因疫情管控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责任如何承担?

众所周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若逾期交付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一“违约”行为又该如何认定,相应的责任又当如何承担?案件回顾浙江省丽水市的陈某夫妇在2019年8月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莲都区的一个楼盘,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建筑面积97平方米的房子,加上一个车库,总价共计182万余元。签了合同后,陈某夫妇付清了全款。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20年8月30日前交房。但是到了2020年8月28日,陈某夫妇却收到延期交付的通知。直到2021年1月3日,陈某夫妇才等来了开发商的交房通知。收房后,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陈某夫妇没有等到开发商的违约金,因此,他们起诉到丽水市莲都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按日以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6.9万余元。这期间,其他业主也陆续起诉,诉请开发商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法院审理案件中,开发商提出,2020年春节因疫情管控,楼盘在2020年1月30日到4月30日无法施工。这是不可抗力导致延长复工,按照法律规定,这期间应为免责期,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支付陈某夫妇违约金3.1万余元。这批案子判决后,部分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原判。法官说法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这是没有争议的。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的具体时间如何计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一般企业的复工时间要求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2020年3月2日,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在违约金的计算上,被告开发商要求逾期时间应扣除影响延期复工的99天,而原告主张逾期126天。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的时间,企业复工招工的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疫情防控影响期间的40天可在逾期交房天数中扣除。也即,违约金的计算应从2020年8月31日到2021年1月2日,共计125天,扣除40天,确定应承担违约金的天数为85天。因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在90日之内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为此,被告开发商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3.1万余元(全部房价款182万余×0.02%×85天)。 

开玩笑把朋友丢出阳台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朋友间开玩笑、恶作剧很常见,但有些玩笑可不能轻易开。这不,三个好友相约出游,结果却因为一个玩笑闹上了法庭……基本案情2020年3月,文某、王某与贺某、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驾前往张家界旅游,四人入住某度假村。6日下午,贺某与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间的阳台(离地约9米)聊天,期间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贺某随口反击“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随后贺某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玩笑间,文某、王某一前一后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向阳台护栏,假装向外倾倒。阳台护栏受重力冲击发生断裂,王某、贺某滚落至房间下方的马路上。事故发生后,贺某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药费近5000元,该费用由度假村支付。3月10日,贺某出院并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其中度假村为贺某预缴了医疗费2万元。经鉴定,贺某下颌骨骨折术后,遗留张口受限1度,构成十级伤残;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术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贺某将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核定,贺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法院认为——损害后果与文某、王某行为直接关联,两人应负主要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文某、王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边缘,虽然主观上没有让贺某受到伤害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导致了贺某从阳台跌落致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文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重大过失,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担事故30%的责任。——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经实地勘察,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近十米,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度假村虽对护栏有聘请专人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但其作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酒店内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酒店内消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而度假村陈述涉案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04m,与国家标准不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院认为,度假村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其对贺某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贺某未制止、拒绝,反而刺激、迎合打闹行为,可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自身处于近十米高的阳台,被他人抬起作势往外扔的行为的危险性理应有正确的认知,应该意识到在阳台上嬉戏打闹容易出现意外,对自身安全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以防范意外发生。本案中,贺某对于文某、王某将其抬起并往外扔的行为不但没有进行制止、没有明确做出拒绝的表示,还以“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的语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戏打闹行为,从而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贺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酌定减轻的责任比例为20%。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文某、王某各承担贺某损失30%;度假村承担贺某损失20%的判决。贺某、文某、王某及度假村均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责任比例划分的判决法官提醒适当的玩笑可以增进感情,不过凡事应有“度”,开玩笑也是。因此,在开玩笑时必须掌握好分寸,注意言行,防止玩笑过了头,变成伤害他人的工具。开玩笑没有法律上的“豁免权”,开玩笑过头让人受伤,不仅伤害了朋友间的感情,行为人还将要为玩笑“买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子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520”,在这个充满爱意的日子里,有人收获爱情的甜蜜,有人却被背叛的爱情,伤得体无完肤。丈夫婚内出轨,为“小三”花费数百万,妻子心灰意冷之下,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日前,思明法院宣判这样一起案件。丈夫婚内出轨  为他人花费数百万1990年8月,魏女士与吕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迅速陷入爱河,12月,他们就领证结婚了。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满幸福。后来,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自然也就越来越忙。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女士辞去工作,数十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吕先生,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生活费以供家用。谁知,原本是为爱付出,却给了他人可乘之机。在某次饭局中,五十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三十多岁的严小姐,很快就和严小姐好上了,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五年多下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期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纸终究是包不住火。魏女士发现了经常不着家的丈夫,原来另外有了个家。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魏女士最终将吕先生告上法庭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厦门的那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吕先生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吕先生说,家里财产也不止这些,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算清。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陆续给严小姐转账总计高达300多万,并另花数百万购买房产赠与严小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现在虽然吕先生与魏女士还没有离婚,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法官说法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婚姻是一场难得的缘分,希望你永远有勇气期待未来,希望你永远不会用到上面的方法。愿你有美好的爱情,也有可以相守一生的婚姻。

“520”重要提醒!谨防以“爱”之名“借钱”诈骗!

叮叮叮,“520”来啦,各位小仙女们有没有收到以爱之名的鲜花和礼物呀!虽然爱情是甜蜜的,但也千万不要被冲昏了头脑哦!因为以“爱”之名的不只有鲜花和礼物,也有可能是诈骗,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李女士离婚后,带着孩子独自生活,靠经营一家小早点铺子维持生计。开店之余,李女士经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生活短视频。2020年5月份,李女士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认识了“贾老板”,二人添加微信,成为好友。“贾老板”自称青岛某肥业有限公司老板,名下有多处房产、豪华轿车。“贾老板”经常对李女士嘘寒问暖,日复一日,渐渐取得了李女士的信任,二人建立起恋爱关系。为表示对李女士的忠心,“贾老板”经常将自己的奔驰车出借给李女士,并将自己的一条“大金链子”交予李女士保管。交往期间,“贾老板”经常向李女士炫耀自己做生意投资很赚钱,承诺以后一定让李女士过“好日子”。“贾老板”经常以公司进货、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向李女士进行小额借款,所借款项均能及时归还,以此取得李女士信任。一段时间后,“贾老板”又以进货为由向李女士借款20万元。李女士表示自己条件有限,无力出借,“贾老板”要求李女士贷款,李女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贷款20万元后出借给“贾老板”。“贾老板”借得款项后,开始以谈生意、工作忙等各种理由拒接李女士电话,最终失联。眼看贷款就要到期,李女士无力偿还,心急如焚。2021年12月份的一天,李女士接到自称“贾老板”另一位女朋友林女士的电话,林女士告诉李女士,“贾老板”在与林女士谈恋爱期间,以各种借口陆续向林女士借款14万余元后“失踪”了。李女士方才意识到被骗,遂与林女士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贾老板”实际姓名翟某某,其与妻子薛女士并未离婚,薛女士证实翟某某“经营”的青岛某肥业有限公司没有生产场地、没有设备、没有员工,只是一个空壳公司。翟某某沉迷于网络赌博,所骗资金均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挥霍一空。经查,翟某某所开豪车均为租赁,翟某某交予李女士保管的“大金链子”也是假的。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汶上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法官提醒近年来,通过短视频平台及“摇一摇”“附近的人”等社交软件实施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网络交友不受时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同时进行诈骗。其中借款是主要诈骗方式,犯罪手法一般分“四步”:第一步,虚构身份能力获取好感;第二步,长期主动联系取得信任;第三步,试探性小额借款打消怀疑;最后一步,巨额借款最终失联。社交平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骗子带来可乘之机。法官提醒,对于通过各种社交平台结识的“朋友”应提高警惕,谨防被骗。如遇被骗,应及时报警。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老板要赔钱吗?

真人密室逃脱是年轻人的娱乐新宠,在这里你可以是《潜伏》里的余则成危机四伏中寻生机;可以做《神探夏洛克》中的福尔摩斯;波谲云诡里破迷局;抑或是成为《解密》中的容金珍细梢末节中解危局……密室逃脱游戏凭借其沉浸式的解谜体验风靡当下,但与此同时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结伴密室逃脱时受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分配?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游戏环境设置不当致玩家受伤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责任案情简介小庄和朋友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不慎摔倒,右手被室内装饰物品划伤,经诊断为肌腱断裂及软组织损伤,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小庄认为,密室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密室内部分装饰品尖锐,地面没有软包材料,台阶也呈不规则状摆放,这才导致自己受伤。而密室经营者认为,小庄摔倒主要是因为当时一位同伴快要摔倒,其上前保护所致,而且小庄没有按照游戏要求佩戴手套,所以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庄和密室经营者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密室经营者承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小庄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场地内的游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包括台阶层级较高,略有陡峭,旁边又摆放着类似水晶状的尖锐装饰物,切面锋利,且没有证据证明密室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小庄在游戏过程中应当戴手套。法院认为,密室经营者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在主观上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不应在小庄的摔倒方式、手套穿戴上强调原因。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庄的诉讼请求,判决密室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应当看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人”和“物”两方面,一方面应当尽到充分提示风险的义务,另一方面经营场所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行业标准,且采取了相关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玩家到密室游玩,密室经营者应当保障玩家游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游戏各环节的设置上都应尽到注意义务。在上述案例中,密室环境的设置本身就有安全隐患,存在台阶设置陡峭、旁边设置尖锐装饰品等问题,且没有设置较为明显的警示标语或进行口头指引,致使玩家受伤,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免责协议”并非密室经营者的“免责金牌”案情简介小王和朋友通过手机购票参加天天公司经营的深度体验剧情密室活动。小王在玩滑梯过程中摔伤导致骨折,天天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天天公司认为,小王在平台购票时已经签订免责协议,承诺其自行承担游戏风险,在游玩过程中发生一切损害均与天天公司无关,故天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就剩余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天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王作为消费者,通过购票入场体验密室逃脱活动,与经营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免责条款,系天天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当属无效。天天公司亦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对小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释法实践中,很多密室经营者会要求玩家在进行一些惊险、刺激的游戏之前签署《免责协议》,让玩家承诺如果在游戏过程中因受到NPC惊吓或者因摔倒受伤的,商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玩家签订了《免责协议》而免除,且此类《免责协议》一般都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系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小王签署的免责协议内容免除了天天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天天公司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小王协议内容,因此该免责协议应属无效。法官提示经营者:设立机制,充分提示设立安全机制对密室工作人员进行游戏流程培训及安全事项培训;全面排查游戏活动区域中物理环境的危险因素,如昏暗的光线、狭窄的通道、陡峭的楼梯和尖锐的道具等场景布置,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放置警示标语或进行语音提示以及准备保护用具;在游戏过程中,密室经营者应通过监控设施全程监控玩家游戏状态、工作人员情况和场内相关设施,及时制止工作人员和玩家的危险性动作;若玩家在游戏中受伤,密室经营者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对受伤玩家进行相应急救处置,将伤害降到最低;此外,还应当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游戏环节和改善游戏设施,在保证玩家游戏体验感的同时确保安全。充分提示说明游戏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对整个游戏流程予以介绍,告知玩家风险等级,发放《入场须知》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指导;尤其在开展风险性较高、刺激性较强的游戏项目前,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事项进行提示,并指导玩家安全通过游戏。消费者:量力而行,安全第一实践中,很多玩家为了追求新奇刺激的体验参加惊悚类的密室逃脱游戏,结果发生事故。玩家在游玩的过程中应当量力而行,考虑自身身体状况、疾病历史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在做一些危险动作前应认真听取安全动作指导避免受伤,在无法继续时应及时退出游戏以免发生危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超载翻车致人死亡,肇事司机却把“路”和“电线杆”告了…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藏有致命的“大意”,“大意”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司机徐某因严重超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犯交通肇事罪,徐某与死者家属积极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原本以为事情就到此。但昔日的“被告人”转身当起了“原告”,将“管路”的以及“管电线杆”的相关部门全部告上了法院。徐某平时负责帮父亲经营的饲料公司运送饲料,隔壁邻居朱某负责帮忙搬货。这天,徐某驾驶货车装载2吨(核载790千克)饲料沿兰溪市婺江路往费垄口方向行驶,帮工朱某则坐在副驾驶座上,且未系安全带。车辆途经转弯道路时,因徐某驾驶车辆严重超载,且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翻车,并与道路南侧人行道上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徐某自己受伤、乘坐副驾驶位置的朱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兰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朱某家属也将徐某及其父亲起诉至兰溪法院要求赔偿,后经调解徐某及其父亲同意赔偿朱某家属80万元,并取得了朱某家属的谅解。矛盾“转移” 徐某认为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道路施工不规范倾斜度较大,电线杆架设不规范,遂以侵权责任纠纷将“管路”的以及“管电线杆”的相关部门全部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承担64万元赔偿款。考虑到了本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法官多次到现场实地勘察。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的公路为农村公路,建成后已经依照程序经过相关单位的验收委员会评定竣工验收,且被评为合格工程。事故地段的路面为沥青路面,道路平整,与交叉口处的水泥路虽有高低,但从沥青路到水泥路之间约有60厘米的衔接距离给予缓冲,且水泥路与同侧的人行横道基本持平,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路面高低不平悬殊大、车辆底盘与地面接触造成失控后车辆侧翻问题。事故发生地的电线杆早在1985年就已经存在,且与公路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电线杆上涂有明显的黄色警示标志,已尽了安全提醒注意义务,且事实上,是车辆侧翻以后才撞到电线杆。故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近年来,非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大量产生,以侵权责任为由进行诉讼的案件大量增加,但对于侵害的是什么权益,侵权的行为表现,以及因果关系均不予考虑,只要有损失发生即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进行起诉。是寻求“维护权益”,还是急于“甩锅”?本案亦是如此,罪也判了,钱也赔了,徐某本应该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但其却想着找“背锅侠”,把事故责任转身推给了“路不平”以及“电线杆”的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对于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不可推卸。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销吗?

结婚后才发现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原告婚后不久发现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但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时予以隐瞒。原告遂以被告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裁判要旨拟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裁判结果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案例解读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被告的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相关解读《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又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弘扬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同时也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什么是重大疾病?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指定传染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由于明确规定对“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应当发生于结婚登记前。因此依据本条规定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应当以另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被医学诊断或经过治疗的重大疾病为限,如果重大疾病发生于婚后且并未如实告知的应当不享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想撤销婚姻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起诉撤销婚姻。权利人只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权的行使,通过法院裁判来撤销婚姻。因此,权利人既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撤销婚姻,也不能向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婚姻,仅能通过法院来行使。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权利人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婚姻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再属于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财产争议或子女归属及抚养争议,应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此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借车给朋友,朋友的朋友酒驾致人死亡,车主和酒友是否需要担责?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但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后,如果朋友酒后又将车辆交由一起喝酒的第三人驾驶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车主、借车人、酒驾人、酒局参与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酒驾肇事者又会构成何种犯罪?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基本案情2020年12月某日,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张某事前邀约了胡某等朋友。吃饭期间,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觉未尽兴的众人饭后又来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后来,剩下的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但是,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抢救受伤人员,但被害人田某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刘某事发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0㎎/100ml,越野车行驶平均速度为53㎞/h,事故前该越野车状况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酒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田某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肇事者刘某、酒局参与人何某、胡某等4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者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他涉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给张某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事故前车辆状况良好,借车人张某也具有驾驶资质,李某对刘某醉酒驾驶该越野车不知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某共同饮酒,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却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而是放任刘某酒后驾车,最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综合评判后判定张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参与人何某、胡某虽共同参与酒局,但无证据证明二人对刘某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酒局结束时何某已喝醉,而胡某与刘某系初次相识,故何某、胡某劝阻刘某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法院判定何某、胡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法院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而综合商业险由于醉酒驾驶行为是免赔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阅读知晓,故不支持被害人田某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永定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55万余元;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27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提醒喝酒莫开车!每个人都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红线,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否则就是害人害己,甚至后悔终生。酒局不劝酒!日常亲戚、朋友间聚餐难免会饮酒,如果有以下四种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时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好,或知道对方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后仍劝其饮酒;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共同饮酒人中,对方已跌跌撞撞、倒地不起,或神志不清、即将失去自控能力,但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如共同饮酒人中,明知对方饮酒却对其仍要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加劝阻。借车需谨慎!借车给他人,有时碍于面子又不得不借时,车主要尽到审查义务: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执照,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入住新房后被噪音吵得睡不着,要精神赔偿?

忙碌了一天回到家后就想舒舒服服冲个热水澡然后美美地睡上一觉,可还没来得及和周公打个招呼,鸣笛声、刹车声……深受噪音滋扰的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称入住后才发现所购房屋周遭发出的噪音超标严重影响了她的睡眠!基本案情2015年,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子于2018年交付。杨某搬进新房后没几天,就称夜间被周边的噪音吵得睡不着觉,且声音极大。于是,杨某便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噪音超出国家标准。杨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一方面质疑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导致其所购房屋靠近高速;另一方面,因夜晚高速上来往车辆众多,发出的噪音严重超标,影响了她的睡眠,长此以往,对其身体健康有损。她在诉状中要求开发商改善居住楼层噪音超标问题,并承担精神损失费5万元。开发商则认为,房屋建设和销售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经过庭审调查以及一系列证据显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房屋的具体位置有详细的描述,合同首页以加粗文字提示有两条高速公路,同时,开发商还在售楼现场将高速公路作为不利因素重点进行了公示,专门制作了不利因素告知书、阳光宣言等载明涉案小区靠近高速的文字海报,且放在了显眼的位置。也就是说,开发商做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法院判决开发商做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但业主又称噪音超标,要求开发商降噪并承担精神损失费5万元,又该如何认定?首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涉案楼盘的高速公路已经客观存在且已建成通车,被告在合同中明确涉案小区位于两条高速之间,并张贴公示、告知书等将周边不利环境因素告知原告,原告也到现场看房,其对涉案房屋所处的环境、与公路的距离及交通噪音的影响应该是了解的。涉案房屋的噪声来源主要为交通噪声,该噪声并非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产生的,原、被告亦未在合同中对该问题进行约定。交通噪声变动不定,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随着车流量的增加,噪声影响必然增大,且在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竣工备案表,具有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和相关批复文件,明确记载白天环境噪声级、晚间噪声级均小于国家标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房屋交付时噪声超过了国家标准。经有关部门勘查,涉案小区已基本落实环评提出的隔音降噪措施,如设置了700米长、3.5米高的隔音屏、设置绿化带并实施催肥助长、安装中空隔音窗户等。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及因被告不当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法院依法判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法官提醒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噪声侵权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噪声不等同于噪声污染,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排放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其才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294条规定:【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该规定明确将噪音纳入环境污染的治理范畴。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一方向相邻不动产另一方施放噪声是难免的,但是需要控制施放噪声的分贝以及施放噪声的时间,不得影响相邻不动产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民法典》第1229条也有规定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受到环境噪音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